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08 13:46:5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106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六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