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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07 15:37:3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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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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