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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4-07 15:36:3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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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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