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资讯 >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15 15:58:5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08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飞影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税务复议机关通过对税务复议案件的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复议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标的所作出的行政裁决。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类:(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仅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予以补正。(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书面通知复议参加人。复议决定书的内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5)复议结论;(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然后送达执行。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税务行政复议 下一篇: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监督程序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