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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0-30 15:50: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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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纳税人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在其货币价值形式上的综合表现。它是国际税收所涉及的征税对象之一。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按其在征税时所处状态,可划分为以下两类:(1)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指因财产的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那部分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包括遗产价值和赠与财产价值。不包括流通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也不包括在转让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对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予以征税,其适用税种一般是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由于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的放弃和接受有关双方不一定存在于一国范围内,因而往往被不同的国家同时就同一价值或部分价值征税,从而造成国际重复征税。(2)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指跨国纳税人所有的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项跨国财产价值的总和。世界上有部分国家对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予以征税。其适用税种,对跨国法人有:一般财产税和资本税,对跨国自然人则有财富税、一般财产税和富裕税。由于同一纳税人拥有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有可能存在于不同的国家,因而对其征税,也可能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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