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04 11:00:1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9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希文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根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依法扣缴税款,并按期向征收机关解缴税款。国务院规定,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纳和代缴税款。据此,财政部规定,对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款。采取这种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税源控制,简化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