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承受人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03 07:30:4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9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浩然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产权转让的受让方。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的产权承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