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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契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17 16:35:3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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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房屋交换行为发生后,由房屋产权承受人凭当事人双方订方的合同,办理缴纳契税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交换,交换的房屋价值相等的,免纳契税;交换价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房屋均应按现值作价,如双方的房屋价值悬殊,又不找价的,其差额部分应视为赠与,由多得的一方缴纳赠与契税。以实物交换房屋,属于买卖性质,应由房屋承受人按房屋的现值价格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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