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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28 09:53:1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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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各种手段偷税等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虚开、伪造、非法出售、购买、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犯罪,或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或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上述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或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消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应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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