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标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01 12:47:3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5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小柴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一。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自然人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愿望,即为该国居民。按照这一标准,任何自然人在一国有长期定居的愿望,即使居住未达到期限,也可视为居民。该国可凭借居民管辖权对其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如美国法律规定,凡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有在美国长期定居的愿望,取得在美永久居留权,即使居住没达到1年期限,在税收上也视为居民。巴西税法规定,凡在巴西居住满1年的个人均为该国税收上的居民,但是对于已取得居住签证的外国人,如自愿成为巴西的居民,其居住期限虽不满1年,在税收上也视为巴西居民。一般情况下,意愿的判定往往和住所标准、居所标准结合运用,各国不单独采用这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