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复议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17 17:51:2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99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木德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必经复议的对称,指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向税务机关提起复议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税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之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采用选择复议方式。包括:(1)责令纳税人提缴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2)实施税收保全措施;(3)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当事人出境;(4)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5)实施行政处罚;(6)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