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客体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15 09:26:2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3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凯文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课税对象”和“征税对象”的别称,“课税主体”的对称。见“征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