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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付款凭证的复核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10 07:52:0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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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金收款凭证的复核

  现金收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的依据。为确保收款凭证的合法、真实和准确,出纳人员在办理每笔现金收入前,都必须先复核现金收款凭证,复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是否正确。现垒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应为编制收款凭证的当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2)现金收款凭证的编号是否正确,有无重号、漏号或不按日期顺序编号等情况。

  (3)现金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其摘要栏的内客与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4)使用的侍计科目是否正确。

  (5)复核收款凭证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相同,有无印章。

  (6)复核收款凭证“附单据”栏的张数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相符。

  (7)收款凭证的出纳、制单、复核、财务主管栏是否签名或盖章。

  2.现金付款凭证的复核

  现金付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依据,出纳人员应对此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其复核方法及基本要求与现金收款凭证相同。出纳人员在复核现金付款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业务,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收款凭证。如将当日营业款送存银行,制单人员根据现金解款单(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借方账户为银行存款科目,贷方账户为现金科目,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2)发生销货退回时,如数量较少且退款金额在转账起点以下,需用现金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编制付款凭证。

  (3)如果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相关印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金额、经济内容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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