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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的取得和使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04 13:51:2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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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在镊行借款的使用过程中,借贷双方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建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信贷监管与偿还本息的责任。

  (2)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借

  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3)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

  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4)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5)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倒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6)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书合并(兼并)企业或合井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井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对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诈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8)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楼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资产的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9)贷款人对产权有接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10)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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