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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01 13:48:0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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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  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这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指票据法以外的事项,如违约金、银行账号等,这些事项既使记载,也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不得记载事项,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票据上记载这些事项的,票据无效。  (二)背书制度。  背书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的,背书无效。  (三)承兑制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适用于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  (四)保证制度。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保征制度适用于汇票、本票,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的所为的-种票据行为。  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果承担保证责任。  (五)付款制度。  付款是付款人依据票据名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广义的付款除包括狭义的付款外,还包括偿还义务人的付款。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前付款的,具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持票人可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迫索权,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本票和支票的持票人即丧失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给持票人付款。  (六)追索权制度。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实际上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设立追索权制度,对切实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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