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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收益观对利润表要素的影响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29 15:25:2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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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收益观对利润表要素的影响

全面收益是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权益的一切变动。

全面收益采用了与传统净收益确定的“收入费用观”不同的“资产负债观”。在“资产负债观”下,收益是企业在一个时期内净资产的增量。与传统的净收益概念相比,它涵盖的内容要广得多,包括净收益和其他全面收益(都是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如可销售证券上的利得和损失、现金流量避险工具上的利得或损失)。

要在财务报告中揭示全面收益,必须对传统的损益表(利润表)进行改进或扩展。

1.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利得和损失的规定尚不够明确,仅在第五章“所有者权益”部分给出了利得及损失的定义:“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至于利得和损失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情况下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什么情况下应“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对于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罚款收入、捐赠支出等,仍然沿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名称,并未使用“利得”、“损失”概念,使收入、费用和利得、损失混淆不清。

2.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确认金融工具等“未实现资产持有损益”,并将其列入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对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进行了规范,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等项目,统一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但上述两项内容并未与营业利润分开列示,即将其他全面收益(未实现资产持有损益)列入营业利润。

3.我国在两张基本会计报表中同时报告全面收益:一方面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产减值损失”;另一方面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披露“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4.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仍然记入财务费用,这种做法不够规范。因为用“费用”项目反映“利息收入”,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在利息收入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会使利润表上的财务费用变为负数。

此外,还给财务分析评价带来了不便,如“EVA”、“MVA”、“自由现金流量”等指标要用到企业的资金成本数据,由于缺乏利息支出的必要信息,给资金成本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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