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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政策调整问答2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21 09:43:1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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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人生产哪些应税油品可以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问:纳税人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如何计算扣除应税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答: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问:2014年12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需要报送哪些消费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填写消费税申报表:

  1、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2、所属期为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

  3、纳税人根据本条第1、2项申报资料数据汇总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4、纳税人根据本条第3项申报资料数据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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