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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科研未确认服务成本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22 13:42:0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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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和某大学联合科研,我们为其提供样品和一些科技服务。国家已拨下款项给大学,现在大学要给我公司拨款,对方要求开具发票,然后才将款项划至我公司。到目前为止此研项目尚未开始,我们也不能明确提供以后样品的价格和成本,那么,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开具什么发票?

  答:首先需要判断一下贵公司为某大学提供样品和一些科技服务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还是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贵公司在提供样品的同时提供科技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若贵公司为某大学提供样品之后,另外又提供了科技服务,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通过以上分析,若缴纳增值税,应开具销售发票;若缴纳营业税,应开具服务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原则上在未提供劳务、商品之前,即在实际业务发生之前,税法是不允许开具发票的。而贵公司按对方要求为对方开具发票是存在涉税风险。假如确需开具,要保证业务一定是真实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建议贵公司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按照以上规定选择一种结算方式约定,同时对样品进行估价,并按估价开具销售发票,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将来在实际销售时,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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