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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自己交住宿费,取得发票"三流"不一致咋办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24 11:41:2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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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月1日营改增后首个纳税申报期即将来临之际,记者来到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访了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史秋敏。 史秋敏告诉记者,营改增的全面推行,给公司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要求公司要认真研究把握新税制、适应新税制,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目前,公司已经做好了首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但眼下也有一个问题一直倍受困扰。 该公司经常要派出员工外出开拓市场、洽谈处理业务,人员在酒店住宿时,往往使用个人的信用卡或借记卡结账,由此酒店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存在"资金流向"与"发票流向"不一致的问题。由于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增值税发票必须做到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三流一致",那么公司使用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自己感到心里没底,有些担忧。 "三流一致"不是抵扣的前提条件 营改增了,企业职工出差的住宿费可以抵扣了。问题来了,有人说:职工通过个人帐户支付的住宿费,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理由是"三流"不一致。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货物、资金、发票的流向必须一致。 总局出来解释了,营改增的文件没有对纳税人的付款方式进行规定,就是没有规定不可以通过个人帐户支付,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影响扺扣,而且目前也没有什么"三流一致"的要求。 但从管控角度来考虑,如何保证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不在企业扺扣?把政策落实到位,总局建议:一、加强宣传,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即使取得专票也不可以抵扣;二、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的确给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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