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资讯 > 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如何处理

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如何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06 16:19:0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05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橙子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问题】

  我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税号后面有空格对方无法认证,现已退回,但已跨月。我方税务局认为必须由对方出具红字通知单,对方税务局则认为必须由我方出具红字通知单。请问应如何办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法认证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如问题所述“无法认证”是经过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工作产生的认证结果,则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如果没有经过认证操作,可根据以下规定,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代开运输发票会不会造成重复征税 下一篇:企业滞留发票的产生和处理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