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名称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19 12:53:05
作者:木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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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为营改增企业,从2012年营改增开始,发票上体现的劳务名称一直是代理港杂费与代理海运费。 近期有关同行说该2个劳务名称已被税务局拒绝接受,改为了代理运费或者代理港杂费-单证费等明细项目,不知我司还能否沿用代理港杂费和代理海运费这2个劳务名称开票? 答:企业可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开具项目名称与实际交易业务相符即可。 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