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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的收据可否作为发票使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16 15:23:5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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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经常会在邮局订阅报刊杂志,收取的都是其开具的收据,请问收据是否合适?如果让其开具发票应在国税代开还是地税代开?特快专递的邮费应该在哪个税务局代开?

【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规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其中,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259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山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支局、营业机构在从事各项邮政经营活动、进行费用结算时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关于做好邮政行业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发[1999]87号)规定,凡是我区境内的邮政行业,在办理邮购、直递、广告、邮政出售品、报刊零售、音像租赁、礼仪服务、报刊发行业务时,统一使用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邮局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收取的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支付给邮局的订购杂志及特快专递费用均应向其索取邮电通信业发票。如果涉及代开,应由邮局向所属地税机关申请。

但有的省订阅报刊未纳入税务发票管理。如《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征[2000]42号、浙邮局[2000]108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境内提供邮政业务的单位,收取经营款项所使用的各种邮政专业发票(暂不包括国际业务、订阅报刊、包裹业务、汇兑业务、储蓄业务、特快专递业务的等由邮电部部颁的邮电专业票据),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使用统一的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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