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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抵扣凭证要合规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27 14:11:1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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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营改增”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其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都可以抵扣需视情况而定,而对其开具或取得抵扣凭证也有规定,具体有四项要求。

(一)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取得要合法。具体来说,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以下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和通用缴款书。

(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开具应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时,应注意发票开具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不同应税服务进行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的明细清单;发票开具内容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正确处理。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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