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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合并B企业的相关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23 08:45:1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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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A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B企业,并聘请c中介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请问B企业清算过程是否需要计算清算所得?假设需要计算清算所得且企业所得税注册在国税,那么企业在办理国税注销时,是否需要先计算出清算所得,d中介机构出具清税审计报告后,再向国税局办理国税注销?但是如果先出具清税审计报告,计算清算所得需要清算费用的金额,而企业清算未结束时,清算费用还有可能发生,那么应如何计算清算所得?而清算报告又需要把欠税清缴后,再出具清算报告,那么这两个报告的先后顺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097号)第一条中规定:“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根据上述规定,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不需要清算。但根据上述国税发[2000]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问: 那么请问应如何办理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问题?程序?

  答: 国税发[2000]119号文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09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合并后,如果被合并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其仍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属于这种情况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转让所得,应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其在被合并时及之前的未了纳税事宜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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