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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问题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0-28 13:48:2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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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有关技术加扣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财税[2003]244号文件将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国税发[2006]56号《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 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我们从网上下载“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其第5行为“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额”、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的抵扣额”。请问:按上述文件未抵扣完的是不能结转的,即隔年作废。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最新文件?我们急需知道,又查不到相关新政策,烦请查找。急盼回复,谢谢!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上述文件是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应是据此规定确定的。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发布相应文件对技术开发费结转以后年度抵扣问题予以明确。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地址:http://edu.91acc.com/new/63/73/130/2006/2/yi905911119512600245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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