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02 16:29:4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50
1.不明白非正常损失的概念。 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2.如果产品销售后又由于质量问题被退回返修,那该返修时所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答复:结合第一问,不是列举的三项损失的内容,所以不需要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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