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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自建行为”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04 17:03:4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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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应该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那么,如何界定“自建行为”?

  答:关于自建行为的定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有如下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也就是所谓“自建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的行为。

  我们理解,自己新建建筑物,首先应该是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自己来实施,其次应该是新建而不是改建。自己新建后应该是自己使用而不是用销售,如果是用于销售,该自建行为也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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