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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需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22 11:28:0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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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个人转让限售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是由个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还是由企业代扣代缴?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转让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目前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乘以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退(补)税手续。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乘以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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