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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问答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4-07-04 09:17:3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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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哪些条件?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停业?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办理停业。

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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