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资讯 > 取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办理程序有什么变化

取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办理程序有什么变化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27 11:50:0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4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橙子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问:取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办理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第六条规定,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取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由非居民企业承担自行判断并提供资料责任,如果符合报送资料即可享受,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扣缴义务人承担转交资料并按规定扣缴责任。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资产(股权)投资行为选择哪种税务处理方案更合适 下一篇: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