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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折让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12 09:35:5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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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折让发生后通常有两种情况:

1、购销双方均未作账务处理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处理起来非常简单,购买方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重新签订的销售补充协议按照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第二种情况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以下祥解:

企业发生的第二种情况的销售折让在时间上分为三个期间:

1.发生的销售折让是在当期,即销售商品与销售折让是在同一个会计年度。

2.发生的销售折让是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即销售商品是在前一个会计年度,而对应的销售折让在销售年度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3.发生的销售折让是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后,即销售商品与销售折让不在同一个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税收上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与会计上有什么不同?

答:税会上处理有差异

1、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金额”栏),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而是增加财务费用。例如:2/10,1/20,n/30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除。

税务上的销售折扣是指: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是指: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从上面可以看出税务上的规定就是发生的折扣,就必须在一张发票上注明;税务上的折让是必须退回原开具的发票(如不能退回原发票,也要取得购货方所在地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再重新开一张新的发票。会计上就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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