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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帐的倒推流程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26 09:22:3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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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帐的倒推流程注意事项

注意:

1、价外费用是很重要的知识点,尤其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一旦确认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一方面要将含税的价外费用换算为不含税的,并入增值税销售额,另一方面要将不含税的金额计入会计收入,不能计入利得或费用(增值税视同销售时除外).

2、价外费用天然是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时需要转换成不含税价.转换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销售额是否含税的判断:(1)普通发票含税;(2)零售行业的销售额一般含税;(3)价外费用含税;(4)逾期包装物押金含税.

4、企业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应税销售额.

(三)、一般性业务收入的税会差异

1、先行开票的

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会计和所得税:为发出商品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无差异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无差异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得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账务处理:在发出商品时,以现值或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合同约定的收款额作为长期应收款,二者的差额挤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

(1)、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会计和所得税: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营业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劳务或者不动产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委托代销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会计和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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