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10 15:12:4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65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待经营期满3个月,以设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10 15:12:4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65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待经营期满3个月,以设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