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资讯 >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09 11:28:5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9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凯文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规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 下一篇: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