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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开立信用证风险点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0-24 16:22:2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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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很多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导致他们认为只要买家顺利收到货物,自己就可凭借装船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方便。实际上,信用证只是一种付款方式,而非保险工具,也是具有一定风险的。

  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结算方式之一,信用证结算是基于开证行对受益人(出口商)的付款承诺。按规定只要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做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因此,对于出口商而言,开证行信誉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能否顺利收款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如今随着国际惯例的不断修正,在某些国家和地区,非银行机构也取得了独立开证的资格,并且拥有了自己的SWIFT代码。非银行信用证虽然得到了ICC和SWIFT的认同,但并不意味着在使用中已获得了与银行信用证相同的付款保证。相反此时开证行独立的付款责任已由银行信用回到了商业信用,鉴于商业信用的风险等级明显高于银行信用,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以外的机构开立的信用证时,应谨慎处理。因此建议出口商在选择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时,除了关注信用证条款之外,还应该对信用证的开证行作出要求。为了确保安全收款,建议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而不是无资信记录的非银行机构作为开证行。

  除了开证行资信问题以外,开证行所在的国家风险,也应该列入出口商和出口银行所关注的范围,这都会导致开证行的违约风险加大。出口企业在以信用证结算时应对这种潜在风险加以考虑,采取合理而必要的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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