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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9-28 14:28:1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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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营利组织账务处理怎么做?企业对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下面会计实战基地就为大家分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一、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利息是否应确认收入?

  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确认收入。

  对比: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二、政府补助的增值税处理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会处理

  例:某公司2018年从市政府取得了财政补助120万元,用于购买新设备改造工艺。如果2018年1月利用该项补助资金购买了120万元的新设备专门用于研发,预计使用10年。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分别作纳税调整如下:

  1、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递延收益1200000

  应税收入确认:企业应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政府补助不影响本期损益,故不作纳税调整。填写A105040财政性资金调整表

  2、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120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0

  3、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研发支出1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

  应税收入处理: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设备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1万元在年报时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纳税调增处理。

  4、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10000

  贷:其他收益10000

  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期财务上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四、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铁路债券的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应当照章申报增值税。

  某居民企业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息率为5%的三年期国债4000万元,持有180天时以415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就该笔交易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万元。

  A.0B.51.97C.98.63D.150

  答案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4000×(5%/365)×180=98.63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4150-98.03-4000=51.97万元。

  以上就是关于非营利组织账务处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账务处理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数会计实战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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