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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老企业如何逆时建账?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0-18 13:29:1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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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的工作就是简单的算术:1+1=2    2+2=4   4+4=8    8-4=4   4-2=2   2-1=1

 

  看似简单做好了不容易,新手上路面临着很多很多的难题,课堂上学到的理论和实践差距太大,学校老师只讲分录且不知道如何分析业务,同学们到企业之后,首先要了解企业,掌握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容,面对各行各业千变万化的业务内容 ,需要你用扎实的理论基础去分析、理解和处理。

 

  建账是新手较为头疼的一件大事,特别是老企业重新建账。过去企业不规范没有会计没有建账,现在找来了专职会计需要建账,那么你就要采用以下方法来建账吧!!!

老企业逆时建账

 

  采用盘家底的方法(逆时建账法)。

 

  通过盘点,按照科目表的顺序首先先确定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产成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等。

 

  再确定负债类科目: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等等。

 

  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最后确定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应该就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把最后的差额登记到未分配利润科目里。

 

  附:建账

 

  建账的概念

 

  新建单位和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时,会计人员均应根据核算工作的需要设置应用账簿,即平常所说的“建账”。

 

  建账的基本程序

 

  *9步:按照需用的各种账簿的格式要求,预备各种账页,并将活页的账页用账夹装订成册。

 

  第二步:在账簿的“启用表”上,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册数、编号、起止页数、启用日期以及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在本年度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第三步:按照会计科目表的顺序、名称,在总账账页上建立总账账户;并根据总账账户明细核算的要求,在各个所属明细账户上建立二、三级明细账户。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建立各级账户的同时,应将上年账户余额结转过来。

 

  第四步:启用订本式账簿,应从*9页起到最后一页止顺序编定号码,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簿,应按账户顺序编本户页次号码。各账户编列号码后,应填“账户目录”,将账户名称页次登入目录内,并粘贴索引纸(账户标签),写明账户名称,以利检索。

 

  建账基准日的确定

 

  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由于会计核算以年度、季度、月进行分期核算,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如果公司设立之日是在月度中的某一天,一般以下一个月份的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建账的依据

 

  企业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部门确认或备案)、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

 

  建账的基本要求

 

  1.建账是法律和法规的基本要求

 

  账主要是指会计账册,亦称会计账簿,也可以理解为其主体为会计账簿。会计账册是记录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和《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法》*9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会计账册的问题,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一再得到强调并有明确的规定。《规范》第三十六条从会计基础工作的需要出发再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依法建账是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依法建账册,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加强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会计账册当然首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只有借助会计账册,才能进行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和提供;也只有通过会计账册,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依赖会计账册提供的信息,能从本质上揭示出一个单位各个环节、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使经营管理者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经营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不足,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管理。所以,建立会计账册也应该是单位自身的需要。即使是对那些在法律和法规中没有明确要求其建账的单位(虽然这样的单位很少也很小),只要它们有经营活动,特别是有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也会有随时了解经营情况、计算经营成果的实际需要,也就有建立会计账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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