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资讯 > 土地闲置费缴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土地闲置费缴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9-06 15:07:3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53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元柏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土地闲置费缴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内容,如果不太了解,也别着急,一起来看看会计实战基地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吧。

土地闲置费缴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 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土地闲置费应列入哪个会计科目?

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

土地闲置国家未收回的,计入施工项目成本(在建工程等,这个要根据用途自己确定)

被国家无偿收回时,可计入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或其他支出等)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闲置费缴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土地闲置费缴纳的政策依据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数会计实战基地,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土地闲置费属于罚款吗? 下一篇:土地投资税费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