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废止了吗(一文简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废止的意义)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4-04-28 18:04:5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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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落实“社保核定、税务征收”体制改革的需要。
自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社会保险费就一直采取“二元”征收的模式,即一部分省份由社保部门征收,一部分省份由税务部门征收。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而该规定中的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分别对于征收的主体有两种区分,一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第三条等),另一种是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第三十二条),因此该规定关于社保缴纳的征收主体相关内容已不适应目前的现状。
二、该规定中的条款内容与其他规定有部分重复,略显累赘
对于申报社保基数、征收法律责任等许多具体的规定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规范,而该规定只是把这些规范条文中有关申报缴纳社保的条款单独梳理出来进行了整合成该规定,其存在与其他规定相互重合。
此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此规定的废止实为继续推进征收体制改革要求,那么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对于职工和企业来说会有啥影响?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权责更加统一,依托税务部门强大的征管能力,社保费的征收将更有效率,而且也会为以后的费改税奠定一定的基础。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此前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相对于社保部门,税务部门掌握职工工资数据,征管能力强。
所以,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将规范企业不合规的社保缴费行为,解决长期存在的费基不实的问题,有利于将社保费基向个税的税基靠拢。
在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模式下,企业用工人数、员工工资、社保缴费基数的认定是在税务局,征收也在税务局,所以很容易核查确定社保缴纳基数跟工资是否一致。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过,一些企业为了减少人力成本,不按照你的月平均工资来缴纳社保,而是按照社保缴费下限来申报缴费基数,从而少缴社保。
举个例子,你的月工资是1万元,但是单位给你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5000元。虽然你的到手工资会变多,但是也会影响你的社保权益,尤其是影响退休后养老金的高低。
因此,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有助解决漏缴、少缴社保问题。
对于职工来说可以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和社保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对国家发展来说将保证社保基金的及时入库,促进社保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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