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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3分钟告诉你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的4种行为)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0-23 14:34:0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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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用一个人的过去来揭人家的伤口,你听到的你看到的终究不是本质,谁还没有个过去,何必抓着不放。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一、无偿捐赠的扶贫货物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此为视同销售货物的一种例外情形,虽无偿赠送了货物,但因其是扶贫捐赠,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需注意此政策是有起止时间的。

二、无偿使用的创新药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为视同销售货物的又一例外情形,目的在于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且此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只有起始时间,没有终止时间。

三、出租不动产约定的免租期内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本条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

此为视同销售服务的一种例外情形,免租期内,虽然无偿提供了租赁服务但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样是只有起始时间,没有终止时间。

四、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为视同销售服务的又一例外情形,虽然无偿提供了贷款服务但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要注意此文件也是有起止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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