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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及规定(研发费加计抵扣特殊注意事项)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18 18:33:5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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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研发过程中,需要领用材料,那么对于研发领用的材料,在进行加计抵扣时该如何处理呢?

一、没有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

公司正常研发过程中领用的材料,无论研发是否成功,发生的领用材料对应的研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二、形成产品对外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举例:2020年2月,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2020年研发过程中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

公司在2020年度进行研发费加计抵扣时,该材料领用30万进行了正常抵扣。

2021年10月完工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客户,取得设备价款8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

2021年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20(150-30)万元,即在加计抵扣时2020年度发生的材料领用30万元对应地需要从2021年度的研发费用中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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