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介绍(一文读透特殊工时管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0-26 16:18:5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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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工作时间的标准工时制度,由于工作特点、企业生产经营性质的不同,某些工作岗位天然不具备适用标准工时的客观基础,所以相对标准工时,我国同时存在特殊工时制度以满足多样化的生产经营需要。
对此,小编从以下五个层面帮助大家厘清特殊工时的合规管理:
本期探讨话题
1.什么是特殊工时?
2.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
3. 如何安排特殊工时下的休息休假?
4. 特殊工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5. 特殊工时下,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一、什么是特殊工时?
我国语境下的特殊工时是指综合工时与不定时工时制度。具体来看,适用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是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上,选择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综合工时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以排班为方式进行考勤管理,比如每周2天白班+3天夜班。
不定时工作制是基于工作性质、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客观上无法受到固定时间限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企业在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度下,一般以工作结果为导向进行考核管理,确定职工劳动量并结合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考核制度。
二、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
综合工时与不定时工时不同于标准工时,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才可以适用,具体行政审批办法制定权在省级行政单位的地方政府,所以进行特殊工时申报时应当参考各省市具体规定。
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适用范围来看,主要包含以下两类行业: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除以上两类之外,各地负责审批的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其他需要适用综合工时的行业。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主要包含以下人员: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具体由行政审批部门确定。
三、如何安排特殊工时下的休息休假
综合工时与不定时工时下,劳动者工作时间虽然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仍有义务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可以采用弹性工作时间、轮休、调休等方式安排工作与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别是不定时工作制,不代表可以任意安排工作而忽视休息,司法实践中,裁审机构往往就会根据弹性工作时间、替换式休息记录来判定工时安排是否合理。
四、特殊工时下加班费的计算
综合计算工时下,不区分工作日或休息日,只要不超过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如果超出周期内法定工时标准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只要是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一样需要按照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时不受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因此休息日及正常工作日安排加班可以没有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需要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已明文规定的有上海市、重庆市、湖南省、深圳市、福建省,没有明确规定的省市也应当参照执行。
五、特殊工时下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综合工时与不定时工时并未剥夺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综合工时标准下的平均日或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相同,一般来说5天的年休假可以按照平均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予以抵扣,或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实际小时在总工时数不变的情况下灵活安排。
由于不定时工时制度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不适用于常规考勤管理,所以不定时制度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各地规范性文件并无明确说明,同时司法实践争议也较大。企业是否选择对适用特殊工时的职工安排年休假,建议根据经营实际、结合当地裁审口径,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方式予以确定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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