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经济法必背考点之税收征纳主体权利与义务)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11 19:01:2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00
只要以积极的心态去观察去思考,就会发现,事实远没有想像中的那样糟糕。换个角度去观察,世界会更美!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一、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相关单位和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二、征税主体的权利
1、税收立法权。
2、税务管理权: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发票、纳税申报等。
3、税款征收权: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4、税务检查权: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5、税务等一下处罚权。
6、其他职权: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权得;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
三、征税主体的义务
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
【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四、纳税主体的权利
1、矫情权、要求保密权、税收监督权。
2、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3、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4、委托税务代理权。
5、对未出未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6、陈述权、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7、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五、纳税主体的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时核定应纳税种、税目。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6、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身征税机关说明)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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