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名词解释(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0-20 19:25:1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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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为几个企业。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工 商
作出分立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分立决议作出10日通知债权人,并30日登报公告――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分离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负连带责任。(债权人不得要求担保或提前偿还,因为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税 务
流转税:
增值税免除要求企业资产是整体转让,即分立出去的资产必须要能构成一项业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企业所得税:
分立,《公司法》规定只解散不清算。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分立为一般性分立,则需要清算处理所得税。
一、一般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收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涉及被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股东两个层次的纳税义务)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特殊处理
前提: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几个分立公司的股份,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股东中有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那么此次分立重组的现金支付就不为0。如果达到15%,即股份支付未达到85%,那么就不符合特殊性处理所得税的条件
(1)分立企业接收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资产应为原计税基础而不是公允价值)
个人所得税:
一、一般性处理
在扣除投资成本后确认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
注释:税务总局没有针对企业重组发布过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所以暂参考大连税务局的典型做法。
土地增值税:
原股东续存的,免征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契税:
原股东续存的,免征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印花税:
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等转让合同,需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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