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福利要计入个税吗(企业节日发放物资的财税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13 19:02:2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57
人只有经过努力奋斗,才能使自己变得坚强,面对困苦磨难,我们只有勇往直前。只要永不放弃,失败就是暂时的,只要坚持下去,总会有成功等在前面。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一、有关节日发放物資的财税处理总原则:
1、在税务上:企业在节日发放物資,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在增值税上属视同销售行为,在个税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在工资总额的14%内,可以扣除。
2、在财务上:在财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发放方式的不同,导致财税处理呈现不同的特点
第一、自制发员工
1、按员工的性质,确定发放时,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存货,并与全月其他薪金类收入一起,合并交纳个人秘提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2、销项税额的确认依据是物資对外销售价,月未应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并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
第二、外购物资发员工
外购物资发员工的财税处理与自制发员工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同,如外购的专项用于员工福利,由需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计入存货的成本及福利费,如外购时无法分清是自用还是发放,在实际发放时,应按原存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作为销售税额的计税基础,其税额同样计入福利费总额中。
三、企业利用节日物资发放机会进行业务货运的财务处理:
第一、维护客情关系的处理
企业维护客情关系的物資支出,其实是属无偿赠送的范畴,按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属视同销售,需交纳增值税。企业在将物資交付客户时,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第二、促销满赠或”买一送一”的捆绑销售的处理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促销满赠或”买一送一”的捆绑销售属销售折扣的性质,故增值税无须单独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在开具发票时应注意,要么按照实际收款金额开票,要么将折扣和各商品价款分别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后金额必须等于实际收款金额)。
第三、促销现场的试吃和零星赠送
按现行税法规定,促销现场的试吃和零星赠送,应借记销售费用中的业务宣传费,同时需作视同销售处理。
第四、促销抽奖
按现行的税法规定,促销抽奖也属于视同销售,其财税处理与前面一样。
第五、扶贫捐赠
1、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2、由于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六、公益捐赠
1:公益捐赠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上,在利润总额的12%扣除,可在三年内扣除。
四、视同销售的应税销售与财务销售的联系与区别
1、应税销售是指财务上不作销售,税务上需作销售处理,确认销项税额。
2、会计销售是会计上需作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如资产存货用于物資发放、赠送,资产分配股利,投資,委托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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