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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支出如何做账(企业公益性捐赠的节税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22 11:57:0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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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是公益性捐赠中比较重要的税收利益,是大额公益慈善捐赠者比较看重的税收政策,我国税法对个人和单位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都做了相关规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是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功能,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法规。

今天就给大家说说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怎样合理节税,以及会计的账目处理。企业管理者应该比会计还要懂这方面的节税知识。

01公益性捐赠

税法上的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性捐赠具有公益性和救济性的特点。

(一)一般公益性捐赠

1、捐赠方式用途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2、政策规定

(1)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自2016年9月1日后发生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票据要求

省级以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方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二)扶贫捐赠

1、捐赠方式用途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支出。

2、政策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据实扣除。

3、票据要求

在一般公益性捐赠票据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要求开具方在公益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地区的具体名称”。

(三)向受灾地区的捐赠

1、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新冠病毒防疫捐赠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2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处理

1、一般公益性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捐赠)

库存商品等(实物捐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的实物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3企业捐赠节税案例

某粮食加工企业2012年会计利润2600万元,该年度向公益性社会机构捐赠自产面粉400吨,面粉的市场销售价值136万元,生产成本100万元。该公司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17.68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8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的规定,对外捐赠的面粉400吨应根据市场销售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36万元并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第15行;商品成本100万元确认为视同销售成本,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第14行;视同收入和成本再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行和21行计算出主表23行,“捐赠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36万元,该企业应为捐赠而发生的视同销售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9万元(36×25%)。

该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的规定,并且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该捐赠支出117.68万元可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8行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税法所规定的实物捐赠视同对外销售货物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会计只能按捐赠实物的商品成本确认企业的捐赠额,而税法要求按捐赠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依据捐赠货物的商品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这样就产生了税收上的视同销售应纳税所得,但视同销售货物的所得并不包括在会计确认的捐赠金额中,所以,企业还要对没有经济利益流入的视同销售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节税方案

该企业能否既达到捐赠目的,同时又不多缴税呢?纳税人将向公益性社会机构捐赠实物,改为先向公益性社会机构销售货物,货款作应收账款处理,然后再把应收公益性社会机构的销售款捐赠给该机构。如此操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

(1)销售面粉

借:应收账款——公益性社会机构 153.6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8万元

(2)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3)捐赠应收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153.68万元

贷:应收账款——公益性社会机构 153.68万元

税务处理

企业捐赠的“应收账款”支出153.68万元,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捐赠比例,应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8行,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该企业如果将实物捐赠改为销售货物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由原来的捐赠实物改为捐赠销售款,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这样既能实现捐赠做善事的目的,同时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合法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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