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处罚有关规定(关于上市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处罚规定汇总)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29 15:37:5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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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发生在2015年度、2016年度的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开展现场检查、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等措施,并视情况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13.2.2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监管谈话;(四)要求限期改正;(五)要求公开致歉;(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十)其他监管措施。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13.2.3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实施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五)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六)暂不接受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七)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八)收取惩罚性违约金;(九)其他纪律处分。
同时,提醒注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义务披露人可能面临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193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向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上市公司可能面临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需依法赔偿股东(原告)的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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