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资讯 > 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以抵扣进项吗?

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以抵扣进项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8-29 14:08:5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05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彩虹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问:某企业A是以批发及零售为主的商业企业,对于某些常年往来的个人B客户,购货时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B要求A提供发票,B将从C企业取得的支票拿给A,让A将发票开给没有购销业务的C,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了属于违法行为还是违规行为?

  答:《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般认为“虚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真开货名、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商品交易的内容;二是行为人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在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于A企业说,给没有交易关系的C开具发票,属于为他人虚开,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违法行为。这些是国家打击的重点,有非常大的风险,切莫触及。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税率 下一篇: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