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如何区分(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的差异区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27 11:15:3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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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三条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冀人社发[2017]20号
冀人社发[2015]46号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
夏季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的额外劳动报酬补偿。由于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此外,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劳务派遣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执行。
综上条款总结如下:
1、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从事室外高温作业给予的岗位津贴,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能以发放物品形式代替高温津贴
2、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细则,各省之间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不同,具体见各省相关文件,例如河北省明确高温津贴标准为1.5-2元/小时
3、防暑降温费不同于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4、员工可以投诉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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