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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的涉税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0-15 10:33:0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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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我公司属连锁企业,总部统一核算,具体想问两个问题: 1、总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其下属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需要,国税地税都要办吗,办理之后其分支机构还需每月到各个税务主管机关报零税吗? 2、各分支机构员工的个调税是否可以在总部统一交纳?

  答复:征收管理处:1、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地税都应办理,目前,因大连市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向同一纳税人核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完毕税务登记手续后需按期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2、总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总纳税,是否满足汇总纳税条件需税务机关审批,未批准汇总纳税前,不免除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义务。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即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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